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許麗鳳
被 告 郭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