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6號
KLDV,106,補,42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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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許麗鳳
被   告 郭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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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