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52號
TNDA,106,簡,52,2017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2號
原   告 張智傑
訴訟代理人 李宥叡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