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2號
原 告 張智傑
訴訟代理人 李宥叡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