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律師
被 告 義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義篁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近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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