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参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八五巷二二弄八之一號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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