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九二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送達代收人 邱薇安
被 告 林德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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