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46號
TNDV,106,除,246,201708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阿瘦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度司催字第5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阿瘦眼鏡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5年12月25日 │15萬元 │JA8598963 │
│ │公司 │麻豆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阿瘦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