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9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陳銀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