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永貴、吳宗炎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惟被告吳永貴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658元,應繳裁判費109,7
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26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