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65號原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 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第三庭法 官 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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