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立根
被 告 陳春福
陳王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10頁)。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各1份存卷可考(本院卷2第12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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