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4號
TNDV,106,重訴,16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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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林憶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陳居伯
      陳采誼
      顏鈴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顏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 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9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 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 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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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