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37號
原 告 煜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4,8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0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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