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國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208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欠繳紀錄表及組織章程暨住戶管 理規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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