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添盛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937號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