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3年度,5882號
KSEV,93,雄簡,5882,200506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588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六千
九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一百五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德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