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泰
送達代收人 張秋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