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99號
TNDV,106,訴,699,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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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鄭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培書蔡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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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