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九號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南
劉昭兌 住同右
被 告 甲○○ 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