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林宏嶽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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