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798號
KSDV,94,除,798,200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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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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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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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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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岡岩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000000000 │168,188元 │93年10月31日 │KS0000000 │ │
│ │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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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岡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