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30號
TNDV,106,訴,430,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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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朱盈縈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江柏華
訴訟代理人 江忠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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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