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朱盈縈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江柏華訴訟代理人 江忠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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