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陳佳儀即寶鑫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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