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680號
KSDV,94,除,680,2005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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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 紙,因不慎 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84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9 日刊登新聞 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央日報刊登廣告證明一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號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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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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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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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太峰 │高雄市第三│4113-4 │7,200元 │93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新興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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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太峰 │高雄市第三│4113-4 │7,200元 │93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新興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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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葉崇濱 │高新商業銀│0000000 │12,000元 │93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 │行旗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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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