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275號
KSDV,94,訴,1275,200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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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鈺盛企業社即羅銘忠
被   告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匯理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4 月18日合法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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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