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8號
TNDV,106,訴,188,2017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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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歷屆市議員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周五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間因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188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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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