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58號
TNDV,106,訴,1358,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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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春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 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119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惟未載 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又原告於起訴狀中僅載明「…郵局廁 所樓上樓下沒開燈,民用手去開燈,門忽關上,把民打倒樓 下,痛得我爬不起來,而後慢慢的起來,從門縫下面的一點 微光,身體感到疼痛,糞便滿地,清理糞便…」等語,無從 得知或判斷本件訴訟標的(請求之法條)及其詳細具體之原 因事實(包含行為人、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結果、有 無因果關係等具體之事實經過)。故本件起訴狀之訴訟要件 顯有欠缺,揆諸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按被告之人 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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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