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519號
KSDV,94,補,519,200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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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嘉靖
被   告 現代飯店
法定代理人 邱秀慧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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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