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嘉靖
被 告 現代飯店
法定代理人 邱秀慧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