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曾聲請對被告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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