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柯勝峰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