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91號
TNDV,106,訴,1191,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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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柯勝峰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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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