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03號
TNDV,106,訴,1103,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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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施寶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施劍秋
      施阿芬
      施金釵
      施阿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8,559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雖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中繳納
  訴訟費用65,944元,惟該家事事件係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於遺產中依其應繼分所得受之利益(
  即原告之應繼分2分之1),而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等將其因
  繼承所得之遺產(即被告等之應繼分2分之1),依贈與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移轉予原告,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且無競合或
  選擇之關係,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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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被繼承人│原告請求被告│價額(小數點以│
│號│        │(元/㎡) │ (㎡)  │權利範圍│等移轉之持分│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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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35,100元 │90    │全部  │2分之1   │1,579,500元  │
│ │頂段883-1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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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總安│6,500元  │63    │36分之1 │2分之1   │5,688元    │
│ │段79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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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7,100元  │6     │3分之1 │2分之1   │7,100元    │
│ │段706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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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7,100元  │1346   │3分之1 │2分之1   │1,592,767元  │
│ │段707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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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安南區布袋│11,200元 │485.34  │全部  │2分之1   │2,717,904元  │
│ │段1189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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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原告請求│價    額 │
│ │        │           │      │被告等移│       │
│ │        │           │      │轉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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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中山│306,000元  │2分之1 │153,000元   │
│ │頂段377建號   │南路195巷9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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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安南區工明│臺南市安南區布袋里工明│1,005,200元 │2分之1 │502,600元   │
│ │三路23號(未保存│三路23號       │      │    │       │
│ │登記建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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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