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89號
TNDV,106,訴,1089,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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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被   告 羅憶蕾即羅英枝
      黃金環
      穆景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45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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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