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84號
TNDV,106,訴,1084,201708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   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被   告 吳東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 日以南院崑民長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函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50元,該函文業於 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