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83號
TNDV,106,訴,1083,2017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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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被   告 吳永貴
      吳宗炎
      盧詩婷
      吳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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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