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排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馨惠、王湘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
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聲明第四
項)及於蘋果日報、供被告個人使用之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
刊登、發表道歉啟事(聲明第一、二、三項),其中請求金錢給
付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至刊登、發表道歉啟事部分之請求,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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