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3號
TNDV,106,補,623,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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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黄明通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9,114元【計算式:5,199平方
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8分之125】,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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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