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黄明通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9,114元【計算式:5,199平方
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8分之125】,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