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2號
TNDV,106,補,622,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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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李黃綉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慶山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
580 元(計算式:3,298 平方公尺〈依原告主張之面積〉× 210
元=692,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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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