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李黃綉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慶山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
580 元(計算式:3,298 平方公尺〈依原告主張之面積〉× 210
元=692,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