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湯全儀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莉營造有限公司、李文全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
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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