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0號
TNDV,106,補,610,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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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湯全儀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莉營造有限公司李文全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
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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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