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5號
TNDV,106,補,575,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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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盛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鎮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永鑫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3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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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