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56號
TNDV,106,補,556,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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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謝丁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筱婷黃麗珍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6,734,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3,31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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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