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6號
KLDV,106,補,376,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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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張世昌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管款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王泊鈞(原名王傑
達)、陳宥均(原名陳品秀、陳雪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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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