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覃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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