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4年度,90號
KSDM,94,簡上,90,2005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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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68年7月24日生)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
簡字第5334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848 號)
,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2216號、24845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設於高雄市○○路112 號1 樓「惠仁商行」之員工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 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88年1 月26日起改制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表所示之專用期限內 ,就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 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所載),現均 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各該註冊商 標之商品。乙○○竟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 2 月間某日起,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93年2 月中旬,在不詳地點,向某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人 販入未經附表編號1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1 商標 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一批,並於同月下旬某日販賣予在高雄 市○○區○○路65之1 號開設「10飲料食品大賣」之知情之 謝綿紅。謝綿紅除於店內擺設陳列,販賣予不特定客戶外, 並於93年5 月28日上午將其中1 條售予在高雄市○○區○○ 路65號對面開設「好的檳榔攤」之洪秋菊,由洪秋菊擺設陳 列並轉售予不特定顧客(謝綿紅、洪秋菊業經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嗣經警於93年5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同日 上午10時46分許,在「好的檳榔攤」、「10飲料食品大賣」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 ㈡於93年5 月中旬,在不詳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陳先生」成年男子販入未經附表編號2 、3 所示商標專



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 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2 、3 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一批後 ,於93年5 月下旬連續3 、4 次販賣予「阿麗檳榔攤」李美 娥及其餘不知名人士以牟利,嗣於93年6 月9 日13時許,在 高雄市○○區○○街287 號「阿麗檳榔攤」前,為警查獲, 並在「阿麗檳榔攤」,扣得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仿冒商標 菸品。
㈢於93年9 月中旬某日、同年10月16日,在高雄縣仁武鄉○○ 路附近,自一位年籍姓名不詳之「陳先生」之男子,販入, 未經附表編號4 、5 、6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於同 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揭商標專用權人註冊登記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菸品各一批,並連續多次 將上開仿冒商標菸品轉賣予高雄市○○○路的「內惟檳榔攤 」、高雄市○○路的「親旺超商」之董玟蓮,嗣乙○○於93 年10月19日17時3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426 號 「親旺超商」查獲董玟蓮,並在「親旺超商」扣得董玟蓮乙○○所購買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仿冒菸品其中27包,另在 乙○○所駕駛車牌號碼DZ─4221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 表編號4 所示仿冒商標菸品其餘60包、及附表編號5 、6 所 示仿冒商標菸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鼓山分局檢察署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 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述事實業據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臺灣菸酒公司告訴 代理人甲○○指訴相符,並與證人謝綿紅、洪秋菊李美娥董玟蓮證述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菸品可 證。又扣案附表所示之圖樣及文字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 於附表所示香菸等商品事實,亦有各該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影本在卷可憑。扣案香菸包裝上有相同於附表所示之商標圖 樣、文字之標籤,且確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仿冒之事 實,亦據證人甲○○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證述詳盡,並有⑴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3內市調鑑字第01001 號鑑定報告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刑字第0930010996 號卷31頁)、⑵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93年6 月14



日台菸酒內菸品第0000000000號鑑定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0930010735號卷49頁)、 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93年度10月25日台菸酒內 菸品第00 0000000號鑑定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16 日93年度營字第267 號鑑定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 分局高市警三壹分三字第0930020061號卷36、37、49頁)附 卷可資,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菸品均係未經附表商標權人同 意,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訛 ,此外並有卷附之查獲相片5 張、3 張、6 張,及如附表所 示之扣案物品可證。另檢察官就被告於93年10月19日17時30 分許,在車牌號碼DZ─4221號自用小客車所查扣之仿冒菸品 中黑色大衛杜夫香菸(Davidoff CLASSIC)數量560 包,併 案意旨書誤載為590 包,並贅載白色大衛杜夫香菸70包(該 次同時扣案之白色大衛杜夫即Davidoff LIGHTS 香菸、黑色 大衛杜夫國際包即Davidoff MAGNUM 香菸部分,業經商真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係德國原廠產製真品),此部分亦經公訴檢 察官當庭予以更正,併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既遂 ,有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 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未得商 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 品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再檢察官以93偵字第12216 號、93偵字第24 845 號移送併案部分之犯行(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載之犯 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已一併擴張起訴之範圍,且被告 併案部分之犯行,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具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以一行為侵 害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審對於被告在犯罪事實欄一㈠、㈢犯行,與原審論罪科刑之 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 ,而未予斟酌,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其上 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為圖 私利,販賣仿冒商標之菸品,其行為不僅對臺灣菸酒公司之 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破壞



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行為亦危及香 菸消費者之身體健康,紊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 屢經警查獲,仍不知警惕,且扣案之仿冒菸品,數量非少, 及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 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 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不 問是否屬被告所有,均爰依商標法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侵害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 │所使用之商品│
│ │ │ │及註冊號數 │ │ │ │
├──┼───────┼──┼──────┼──────┼───────┼──────┤
│ 1 │新樂園香菸 │2 條│「新樂園; │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本院93院總管│又9 │ NEW PARA │有限公司 │ │ │
│ │4478號扣押物清│包,│ DISE及圖」│ │ │ │
│ │單) │共計│◎00000000號│ │ │ │




│ │ │29包│ 00000000號│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2 │長壽黃硬盒香菸│13條│「長壽及圖」│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高雄市政府財│即 │「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政局93年6月9日│130 │」 │ │ │ │
│ │違反菸酒法理管│包 │◎00000000號│ │ │ │
│ │法緝獲物品收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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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長壽白軟包香菸│13條│「長壽LONG L│臺灣菸酒股份│101年10月31 │ 同上 │
│ │(高雄市政府財│即 │IFE 」 │有限公司 │日 │ │
│ │政局93年6月9日│130 │◎00000000號│ │ │ │
│ │違反菸酒管理法│包 │ │ │ │ │
│ │緝獲物品收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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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壽黃硬盒香菸│87包│「長壽及圖 │臺灣菸酒股份│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93檢總管第13│(檢│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273號扣押物清 │察官│◎00000000號│ │ │ │
│ │單) │誤載│ │ │ │ │
│ │ │為60│ │ │ │ │
│ │ │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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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長壽白軟包香菸│60包│「長壽 │臺灣菸酒股份│101年10月31 日│ 同上 │
│ │(93檢總管第13│ │LONG LIFE 」│有限公司 │ │ │
│ │273號扣押物清 │ │◎00000000號│ │ │ │
│ │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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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黑色大衛杜夫牌│560 │「Davidoff」│瑞士商大衛杜│104年3月15日 │ 同上 │
│ │香菸即Davidoff│包 │◎00000000號│夫公司 │ │ │
│ │CLASSIC │ │ │ │ │ │
│ │(現扣在高雄關│ │ │ │ │ │
│ │稅局,尚未銷毀│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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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