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5號
TNDV,106,補,545,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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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黃艶麗  原住臺南市西港區劉厝112 號之8
      陳艶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99,715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600
元×515.76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5 分之1 ≒1,299,715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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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