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邱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準備程序期日歷次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79 號給付 票款事件之上訴人,為期明瞭該案歷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 內容全貌以維法律上利益及訴訟上需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歷次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79 號給付票款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 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 第1 、2 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