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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號
TNDV,106,簡上,7,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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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豐基
      何碧華
      黃明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何怡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碧桂
訴訟代理人 孫光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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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