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黃豐基 何碧華 黃明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何怡蓉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碧桂訴訟代理人 孫光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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