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04號
TNDV,106,簡上,204,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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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黃章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陸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6年5月31日之106年度南簡字第472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
0元,尚餘5,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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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