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黃章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陸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6年5月31日之106年度南簡字第472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
0元,尚餘5,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