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鄭聖耀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上 訴 人 鄭耀宗 鄭耀輝 鄭耀廷 鄭朝陽(兼洪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婷(兼洪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鄭耀南 黃鄭惠美 羅鄭惠英 鄭惠梅 鄭惠玉 鄭國演 未設 鄭國渭 鄭魏翠娥 湯鄭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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