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1735號
KSDM,94,簡,1735,200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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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長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壬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660 號、第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長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 實
一、甲○○長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揚公司)之業務經 理,且為實際經營公司之負責人(其夫楊壬癸為登記之名義 負責人)。甲○○明知長揚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 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並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詎甲○○竟意 圖營利,受不知情之典駿有限公司(下稱典駿公司)委託, 負責清除、處理典駿公司所回收之廢光碟片之事業廢棄物( 含有電鍍金屬成份,係屬混合五金廢料,而該廢棄物在貯存 、清除階段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在處理、輸出入境階段則 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由典駿公司將廢光碟片載運至臺南 縣歸仁鄉○○○街23 1巷1 號1 樓之長揚公司廠房內,而甲 ○○無償取得上揭廢光碟片後,先置放在廠房內予以貯存, 並於貯存至一定數量後,再販賣至香港圖利。典駿公司遂自 民國93年4 、5 月間起,陸續將廢光碟片,載運至上揭地點 交付予甲○○。嗣至93年10月間,甲○○將長揚公司廠房內 貯存之廢光碟片合計17,813公斤(其中3218公斤之廢光碟片 係典駿公司所交付,另14,595公斤廢光碟片,則係甲○○自 某美國進口商所無償取得,並貯存在長揚公司廠房內,欲一 併販賣至香港圖利)裝載於貨櫃內,並於93年10月21日委託 不知情之慶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龍公司)將該只貨 櫃清除載運至高雄港66號碼頭,並另委託不知情之嘉宏報關 有限公司(下稱嘉宏公司)向高雄關稅局報關出口,欲販賣 至香港圖利。嗣於93年11月3 日,在上開碼頭,為警會同行 政院環保署督察人員勘驗上開貨櫃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廢光 碟片共計17,813公斤。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報告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 認屬實,核與證人即被告甲○○之夫楊壬癸、典駿公司之總 經理楊家彰、嘉宏公司報關人員蘇宏進及慶龍公司經理林茂 霖等人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 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高雄關稅局判 定輸出貨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通報單、進口報單、出口報單 、收費清單、慶龍公司運輸單、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貨櫃場貨櫃交替驗收單、疑似有害廢棄物判定參考手冊各1 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憑,是被告甲○○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事證明確,其有上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應 堪認定。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 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所謂 「清除」,則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而事業產 生之事業廢棄物販賣、轉讓做為原料、材料用途之行為,則 屬於「處理」廢棄物中之「再利用」行為,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1 、2 、3 款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甲○○為達成輸出上揭廢光碟片之事業廢棄物 販賣之目的,先向典駿公司及某進口商無償取得上揭廢光碟 片後,貯存在長揚公司廠房內,嗣於上揭時間、地點,再載 運至碼頭欲報關出口轉賣至香港獲利,是被告甲○○所為已 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所指之貯存、清除及 處理廢棄物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所為,應係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1 項第4 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被告甲○○利用不 知情之慶龍公司及嘉宏公司人員,分別為載運及報關出口事 業廢棄物之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甲○○係被告長揚 公司之經理,且為實際經營之負責人,業據被告甲○○供認 屬實,而被告甲○○係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為上開犯行,則被 告長揚公司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該罪之罰 金。檢察官雖認被告甲○○有先後多次清除、處理廢棄物之 犯行,惟查,被告甲○○係自典駿公司及某進口商處,無償 取得上揭廢光碟片後,貯存在長揚公司廠房內,嗣於上揭時 間、地點,再一次將上揭廢光碟片裝載至貨櫃內,並委由不 知情之慶龍公司人員載運至碼頭,另委託不知情之嘉宏公司 人員欲報關出口轉賣至香港獲利,是被告甲○○應係以一個 違反上揭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犯意,而先後為貯存、清除及



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行,難認有何先後多次之行為,而無成 立連續犯之問題,檢察官所認容有未當,應予敘明。爰審酌 被告甲○○未依規定取得合法許可文件,卻任意為事業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足以危害社會衛生環境,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認犯罪經過,可認尚有悔意,及其廢棄物之種類、犯罪 手段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查被告甲○○並無刑事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被告甲○○犯後坦認犯行,且 於本案查獲後,就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罰鍰已予繳清,有被 告甲○○提出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 告甲○○犯後已有悔意,其經此司法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甲○○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一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 第4 款、第4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 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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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