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9號
TNDV,106,消債更,229,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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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薛凱仁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紅色聯單)。
2.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 )30,000元,係自何時起每月薪資收入為30,000元?應詳細列 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1日 止)之任職單位及每月領薪明細(請公司出具給薪明細證明) ,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為憑。
3.聲請人提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載明聲請人任職於正味食品加工 所,應陳明係何時至該企業任職,請詳細說明任職期間。4.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委外債權記載新債權人均為「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本院106年南司消債調字第224 號卷前置調解程序中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完全不符,請聲請人 應自行聲請閱卷並更正債權人清冊資料,並自行與新債權人協 調提出清償方案,如無法協調亦應說明原因。
5.提出受扶養人薛正助、薛蔡英子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聲請 人父親、母親先前工作經驗、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 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並應提出薛正助、薛 蔡英子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各扶養 義務人之收入狀況;父親、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



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每月確有支付扶 養費各2,500元予父親、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6.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全家膳食費、 水費、電費、交通費、電信費、勞健保費及雜支等,請提出證 明文件及將各項之個人生活費用支出與家庭生活支出金額分別 列明;並應補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 其他同住家屬,並應說明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方式。另交通費金 額較高,應詳實說明其支出必要及證據。
7.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8.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1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0.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均已高齡,應有老年給付 或其他政府補助款收入)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 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請應詳實說明,如未說明或經本院查說 明不實情形,即駁回聲請。
11.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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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