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照欽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陳姚寶蓮,而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第四項「聲請人前兩年之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中「扶 養費」欄記載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於第 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中「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另記載1,500元。請確認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 金額究係為何?並請提出陳姚寶蓮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 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母親陳姚寶蓮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主張自民國106年3月起任職於聖紘工程行,請陳報雇 主全名及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請說明係擔任何職 務?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 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 費等)各為若干?請提出在職證明並檢附薪資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說明自106年1月迄今是否仍於 奇美醫院擔任志工,領有車馬費?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自 民國101年11月起迄今,以「台南市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 工會」為投保單位,請說明以該工會為勞保投保單位之原因 為何?
㈤聲請人自承與他人分擔房租,每月支出房租4,000元,請說 明係與何人分擔房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房租證明 (如匯款單或房東之收付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